孩子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(以案說法)
來源:人民日報2018-05-30 09:20:32
獲得撫養費的權利
【案例】兩年前,小冬的父母離婚時達成協議:孩子由母親撫養,其父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。離婚初期,小冬的外祖父經常在經濟上資助沒有固定收入的女兒。后來,外祖父因病去世,原定的生活費已無法保障小冬正常生活。母子倆訴至法院,要求孩子父親增加給付每月生活費。法院經審理,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600元。
【說法】婚姻法規定,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,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。據此,未成年的小冬有權要求父親增加支付撫養費。同時,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撫育費具體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。
有接受贈與的權利
【案例】兩年前,張某以孫子龍龍(12歲)的名義在銀行存款8000元。今年初張某因病去世,留下存款3萬元。遺產分割時,張某的大兒子(龍龍之父)認為其中的8000元存款應屬于龍龍所有,剩余的2.2萬元才能作為遺產由三兄弟共同繼承。張某的另外兩個兒子提出反對意見。法院經審理,判決寫有龍龍名字的存折歸龍龍所有,2.2萬元存款作為遺產依法分割。
【說法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: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、贈與、報酬,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,主張以上行為無效?!薄百浥c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,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?!北景钢?,張某以龍龍名義所存款項應視為對孫子的贈與,完全是其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。
(山東省昌樂縣司法局 陶玉榮)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18年05月30日 18 版)